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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立法会通过2012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
发布日期:2010-12-29

中新社香港6月24日电 (记者 曾嘉)香港立法会24日率先通过2012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修正案。

  香港特区政府23日开始就有关修改2012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两项议案进行动议,立法会分两阶段分别就两项议案进行辩论和表决。会议首先辩论行政长官产生办法。

  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首先介绍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内容:2012年选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人数,由800增加至1200人,四大界别以相同比例增加委员的名额,即每个界别增加100个议席,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人数维持在选举委员会人数的八分之一,亦即150个提名,而、第二和第三界别将各有50%的委员数目增长。至于第四界别,即政界,新增的一百个议席当中,75个议席会分配予民选区议员,加上原来的42个议席,日后将会有117个议席由民选区议员以互选的方式产生,委任区议员是不会参与互选的。有关的具体安排,包括至第三界别之内的界别分组所获配予的议席数目,将会在本地立法的阶段,在行政长官选举修正条例草案当中来处理。

  政务司司长唐英年在辩论发言中说,有关行政长官选举办法的议案,在选举委员会组成人数上体现了循序渐进的原则,在组成结构上体现了均衡参与的精神。“最重要的是,按照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我们为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参照基础,让下一届政府可以集中精力解决提名程序问题。”

  按照立法会议事规则,议员就政府所提出的议案进行辩论。辩论持续到当晚10时立法会休会,24日上午9时继续进行。经过“马拉松式”的辩论,议案在24日午后表决,获得法定的三分之二以上议员的赞成票,得以通过。

  林瑞麟早前表示,倘若议案获得立法会通过,载于议案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将会呈请行政长官同意,并由行政长官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通过该项议案后,立法会随即对修改2012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展开辩论及表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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